1.首先,劳动者如果在正式用工其期限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的基础权,既然你已经向用人单位出具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也接收了,那么也就是你如果想在4月1日辞职的话,你需要在3月1日递交辞职报告,如果你4月1日递交辞职报告,那么到了5月1日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在强留你的,这一个月的时间也是缓冲期,让用人单位有调整人事的时间。
2.如果在这一个月后用人单位还没有 向你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话,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期限为3个月左右,那么用人单位所谓的服务期限内为你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是多少,还是是否已经真正完成了培训任务,培训费用是多少,如果向你所说的实质上并没有培训,那么用人单位提出向你索要5000元的违约金,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你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以及所花费的费用。并且该违约金是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一点需要明确的是,要是公司给你约定服务期是3年的话,那就需要公司给你提供的有培训。要是没有培训,就不能约定服务期,也不能依据违法服务期要求违约赔偿。
第二点,要是没有培训,你只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就可以,这个不存在批准的事情,只是单反告知公司你一个月后要离职,让公司做好招聘你职位人员的准备。
法条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从你说的情况初步判断公司没有给你做过什么专业的培训,你只要是4月1号递交辞职报告,5月1号就能直接走人。不用支付违约赔偿金,即使在合同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提前一个月就OK了
这个好像都没实施的这么严格的
书面交上去后的一个月可以走人,但是你如果有专项培训协议的话,要另外按照专项培训协议履行。
纵横法律网-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