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延长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并无合理理由辞退,我应该怎么办

2024-11-09 09: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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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你的提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解答:

  1.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你完全可以要求有人单位为您补缴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

 2.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

  • 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 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你的情况适用此范畴。

  • 克扣劳动者工资。你与此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理因由此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元旦福利适用此范畴。

  • 理因续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持和稳定合法的劳资关系,合同期满(此处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一个月),理应续订合同。否则,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未依法纳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代缴。由于用人单位主要原因造成了你的损失,应要求单位按正常税款缴纳的标准退还差额。

    (转正的法律解释:试用期满即转正。你没有试用期,已经是正职。)


回答2:

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但不管怎么样,试用期是要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但这个规定在很多企业里根本就没有执行,在入职的时候就会告知转正才给办理保险。
既然你有证据上过2个月的班,你可以要求补缴公积金和社保,如果对方不同意,你电话到劳动部门投诉下,看看效果如何。我所在的城市,如果接到投诉,劳动部门会立刻给企业法人打电话的,比较有效果。

回答3:

关于社保各地的要求可能不太一样,不过不怕麻烦就去申请仲裁,也可以先去劳动监察投诉。关键手上要有证据。一般我们这边是签合同就要交社保,不过你这么短的期限,直接和单位商讨要多少补偿吧,大家都省事。有时候谈判也是需要技巧的。

建议先提出自己要求,不行再投诉

回答4: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赔偿金。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