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确定,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为什么?

2025-01-20 2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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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此时,宋某已失去反抗能力,王某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回答2:

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无限防卫权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纵横法律网 李梅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