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指,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作出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是否正当防卫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防卫的时间,即要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如果不法行为已经停止,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是,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三是,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不是保护的本人或他人的非法利益,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是,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在必要限度,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即可。
从案情看来,犯罪嫌疑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三个条件,可能超出了必要限度。之所以是说可能,是因为对必要限度的把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晚上,用水果刀刺中心脏可能是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此,还有无罪辩护的余地(但是在中国,法院对这种事情的把握是很难预测的,会因为社会、官方权力或关系问题而作出不同的判断,在外国可能会得到比较正义地处理)。
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但法院判决有罪则必须给个罪名。一般来说,存在防卫行为,必然是存在故意的,但是过当行为是否故意则有待分析。本案中是否能适用故意杀人罪更是值得讨论。
故意杀人罪要求有杀人故意,杀人故意是指置他人于死地,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很好理解,间接故意指对他人死亡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根据当时情况是否能证明当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是存在争议的。防卫时致人死亡的主观状态可能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伤害(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人不是法律概念),还可能是过失杀人(这里要求对自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可能不可预见不可抗拒(如当时情绪已经达到无法控制行为的程度,当然要证明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再如犯罪嫌疑人拿出刀时,由于对方人多混杂使得刀在乱力控制之下刺向了被害人心脏)。
这里提出各种可能并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对案件的判断,而只是根据上面介绍的案情时行刑法学理分析。律师可能对案情更加了解,作出的分析可能是正确的。
这是个模棱两可的案例,可以定为防卫过当,也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不能定为故意杀人。
1、因对方正在使用电棒等器械实施暴力,在对方施暴过程中奋起自卫,属于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显然防卫过当(关系理得顺,可以这样定罪)。
2、被告要求对方到某一现场,同时自己又带着足以致人死命的刀具,存在伤人故意。被害人应邀去现场,但纠集帮手并准备了电棒。这其中任何一方将对方致伤致残或死亡,都可以定罪为故意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若定故意杀人罪,显然依据不足。
在正当自卫过程中,如果对方已经没有反抗能力,已经不会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的情况下,如果因防卫致使对方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否则就属于正当防卫。
你的叙述像在说顺口溜,让人不是很明白。你是否可以把问题说的明白点呢?具体的情况,但是在场的还有别人么?那些武器是哪里来的?
首先,你自己的大问题就是话都说不清楚.
其次,辩护律师不是在和检控方控辩交易么?
最后如果不是的话,你是在出脑筋急转弯题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