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改了,分公司还用老名称的公章投标而且中标了,这样的结果会怎样?

我这是建筑行业
2025-01-19 14:39:5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为所属公司的一个部门,法律责任依旧由所属公司承担。
2、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和“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法人名称变更,不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4、关键是:分公司用旧章投标是否合法,如母公司事后拒绝承认其合法性和承担责任,则投标无效,具体投标操作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