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2024-11-09 0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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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三)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4、(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立遗嘱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要件发生时才能生效。同时,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生效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生效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一般有效条件和特别有效条件之分,想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就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回答2: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三)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4、(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扩展资料: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

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

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回答3: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回答4: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3、无权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等等。

回答5:

这个效率在店里边儿民事法律行为啊,比如说这个人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说是它这个东西还不没有确定下来,还存在一定的可变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