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合同的行为概述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具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但是从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种类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力的民事主体,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1、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这种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2、相对人行使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里的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在此期间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既可能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也可能因不予追认而无效。
3、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为了平衡双方权益,赋予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撤销权的设立,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用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决定即可。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尚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无效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和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有效。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比如抛弃财产、放弃继承权。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比如合同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行为效力待定
①经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提示】(1)相对人未催告,行为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动追认或者拒绝追认;(2)相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拟追认的,应当及时(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追认,如未及时追认,视为拒绝追认。
③被撤销,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提示1】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均享有催告权权,而而只有“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提示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均应在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时行使:如如果行为已被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撤销权消灭;如果行为已被善意相对人撤销,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