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加个“准”呢?那是因为中国学者对民法的整个体系还有摸不着头脑的地方。。。。。。。。昨天听一个人在讲解担保法的时候说道:“95年在制定担保法的时候,中国还没几个懂得什么是”物权行为”“所以搞得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比担保法高出了一倍的发条数量”[qq: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