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弯渣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姿闹搏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迹祥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参考《吉林省税困厅郑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伏旅问题的规定》(吉税地字[1990]204号)
规定:
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代购代销合同属于一种授权汪颂书据,《条例》中未列举,暂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代销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