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例中有这么几点:
(1)分房子拆迁费时,二老健在,其补偿费应由二老及儿子B协商分得。二老与儿子B愿将自己财产部分分予儿子C,这属于他们行使了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他人无权干涉。
(2)二老及儿子B愿意将财产分予儿子C,是否儿子C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这也是法律上有提出的对弱势者的特别照顾。
(3)对老人的赡养,法律上明文规定,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除了无赡养能力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无法履行该义务的。
(4)老人乙现已去世,若其去世前有定立遗嘱。其财产安照遗嘱分配,但需为无生活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预留部分遗产。
(5)老人乙现已去世,若其生前没有定立遗嘱。其财产理应由老人甲及三儿子平分。但对老人尽较多赡养义务或与老人生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应适当的予以多分。对无生活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给予特殊照顾,适当多分。对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老人者可以少分或不分。
1、“关于家庭财产分割”:
(1)所谓“家庭财产”,说穿了就是二位老人的财产:不管是父母当初赞助买房的还是现在拆迁的房子,是都是父母的财产,拆迁的房证上是父母的名字吧?
(2)在老人在世时:这样的“家庭财产”如何分割,按法律规定是,全由父母作主,想给谁就给谁、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全给一个孩子,还可以其他孩子都一分不给、全给外人。
(3)如果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的,这些“家庭财产”就成为二老的遗产,由孩子继承了,一般情况下是均分的。
2、关于“老人赡养的问题”:赡养是儿女的法定义务,对是否给分得老人的财产不存在对价关系,即使老人的财产全给了外人、儿女一分没得到,也一样要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3、(1)以上的分析,都是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说的。但如果是按我国的人情习俗和道德来说,父母分家时,子女是应当均分的,分得财产不一可以要求赡养义务不同,但这协议只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能遵守并履行时有效,一旦将来父母不遵守这协议告到法院的,这协议就会无效。
(2)建议:和父母去协商,将孩子的意思全部说清,也许父母会理解并改变最初的分配方案的。协商好后写下分家协议,并让其他孩子也签字、最好是再找几个以上的见证人或是公证一下,如果涉及到安置房的分割协议,在写下协议后应及时过户。
1)儿子A不能,因为房子是老人和儿子B的资产,除非老人或者儿子B同意,否则A是不能参与分钱的。
2)儿子C如果没有得到他们同意,也是没权分钱的。但若果当事人事后没有提出反对,就等于默认了。
3)赡养义务是一定要尽的,尽管1块钱也没分到。(完全失去经济能力,情况特别困难的可以暂时停止)条件较好的,在合理的情况下应多负担一些。
4)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老人乙的财产由甲和儿子ABC获得
乙获得50%,其他50%由三个儿子A B C 分摊,这个是一定能分到的,不管其他人同意否你也有你的份额。
儿子C不能分得7万。。。
老人甲和乙 可以分10万5千。儿子B 可以分得10万5千。
老人乙去世,乙的财产,50%给甲。50%由三个儿子A B C 分摊。
不管有没有分到财产,A都要尽赡养义务。
分到财产多的某儿子,应该多尽一些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