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78年75号文件全称《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 ),于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决定中明确规定法律清理情况:
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见附件一),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已经失效的111件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
(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的30件。
第二类已被新法替代的41件中第40条“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既是国发1978年75号文件。
所以国发1978年75号文件有效期是1978年3月7日至1987年11月24日,1978年11月24日之后失效,不适用于1978年11月24日之后退役的志愿兵
1、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国发[1978]75号):“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关于志愿兵待遇问题的几点说明》(总后勤部财务部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志愿兵实际上是职业兵。”即职业军人。关于探亲、复转等待遇问题:“根据志愿兵在军内超期服役充分发挥其技术和专业的骨干作用及其服役时间长、年龄大等特点,规定探亲休假、车船费、伤、残优待、救济抚恤、复员、转业、退休等生活待遇,均按对军队干部的计算办法执行。”
3、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 “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 “志愿兵的经济待遇:一级志愿兵享受正排级,二级志愿兵享受副连级,志愿兵享受正连级,四级志愿兵享受副营级,五级志愿兵享受正营级。” “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4、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参务字第243号) “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志愿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规定填写《志愿兵退休建房登记表》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汇总后,交总政治部纳入全军干部退休建房计划,由国家下达建房指标,按照营职以下干部标准建房。部队接到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报到通知后,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5、全国人大司法解释文献中、国家公务员条例解释中阐明:“军队、国家政权机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即吃‘皇粮’人员,统称为国家公务人员。”
6、国家建立对转业军人安置保障制度,是对军人特殊身份的肯定,是对军人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法定补偿,是对转业军人生存的全天候安全保障(转业军人专指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转业志愿兵)。落实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生存保障而落下军队转业志愿兵生死与不顾,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不能容忍的。以上略举若干文件充分阐述了志愿兵首先是职业军人,属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其次,早期老志愿兵始终享受军队干部待遇。再次,早期志愿兵与现行的士官服役制度、待遇不同。所以,早期志愿兵享受国家公务人员待遇,享受军队干部待遇,是国家决策,是历史事实,是不可改变的,也不是近期出现的有关条文所能敷衍的。老志愿兵转业后的生存保障(即工作、生活、医疗、住房、保险等)国家理应承担起来,这是毋庸置疑的历史责任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