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失业志愿兵国家有无具体说明规定或政策性文件?

2024-11-08 23: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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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军转失业志愿兵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里明文规定给退役士兵的补助及在工作方面的安排。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回答2:

解放军干部、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安置,民政部门只负责三年的稳定工作期,期间如果有失业、下岗或者企业破产的,那么民政部门会另行安置的。而过了三年后,没有任何文件和政策规范民政部门的再安置责任了。

志愿兵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