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身份犯是法学术语,身份犯的种类之一。这个概念意思比较复杂,具体解释如下: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的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如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能成立叛逃罪。
(一)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不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就要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就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量刑身份。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第 254 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第243 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第 308 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2.非法拘禁罪(第 238 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 245 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3.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 307 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第 310 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