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的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的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如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能成立叛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