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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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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