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数量众多,既有多边的,也有双边的,既有综合的,也有专门性质的,既有普遍的,也有区域性的,根据条约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
(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力的,一类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没有强制力的 任意性的惯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容易混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这两个词,国际习惯是国际惯例形成以后,通过广泛的实践而被认可与接受的,因此国际惯例并经过法律确念才能形成国际习惯。
具体到我国,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和我国缔结的条约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坚持将国际惯例视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体包括: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上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
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②冲突规范。
③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然而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不能不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并恰当地运用判例。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①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②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③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④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⑤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⑥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⑦关于海事的公约。
⑧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⑩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4)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国际私法的后一种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商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后来经过统一编纂和解释而变得更为准确,从而在国际上起着统一实体私法的重要作用。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