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介绍的案例,仍然遵循了最高院一个司法解释:即在城镇实际工作生活的农村农村户籍人员,其索赔标准应依城镇户口人员进行。此案不知道对你有用否。愿如意!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15日,被告薛××持准驾车型为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驾驶车辆技术性能不合格的粤A644××号大客车(车辆所有人:钟××),承载×××学校的学生沿麓景西路由西向东行使至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红十字会门诊部对出路段时,车上乘客邓××从乘客门处摔出跌落路面后再被粤A644××号大客车的车后轮碾过,造成邓××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5年12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发生交通事故国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在随后弃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3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薛××犯交通肇事罪,案经审理,被告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6年5月,受害人邓××的父母委托本网站黄俊明、张慧律师对被告薛××、车主钟××、保险公司提起起诉,请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双方争议焦点:
1、被告钟××认为其已不能实际控制车辆,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适用的标准,根据省高院的意见,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按城镇标准赔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②有固定收入。因受害人邓××年仅7岁,不可能存在固定收入,且是农村户籍,被告方认为不应当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被告薛××、钟××、广州市××××学校连带赔偿丧葬费10569元、死亡赔偿金272540元给原告邓××、冷××(受害人邓××的父母)
成功经验:
接受委托后,黄俊明、张慧律师通过多次取证,仔细查询研究了全国各省市地方法规,提出受害人邓××虽为农村户籍,但跟随父母在城镇生活学习多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审法官听取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被告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跟户口无关,只要你正常入学,有学籍,那就按学校的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制定,如果有额外的学校商业保险,那钱更多了。没有就是按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赔付。如果非正常入学的。。。这个就是纠纷了。。。学校会给,但是不会全给。
那要看你在学校有没有医保或是其他商业保险啦,什么都没有,就没得报啦,只能是农村居民
这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要是有在学校里有载保险,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报销,一般学生开学的时候学校都要求要参加什么保险,这些可以问学生的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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