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转城镇标准赔偿的,需要提供(1)一年以上在城镇工作证明(同第四项),(2)合法的暂住证明、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r\n【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r\n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r\n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r\n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案情] 2013年11月行人姚某(系7岁儿童)因云南某市环境卫生部门安全措施不到位,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措施导致一名7岁儿童(姚某)发生意外死亡,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事故认定书》认定,绿化环境监管和安全措施防护不到位导致人生死亡,被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诉称:虽然原告系江苏农村户口,但其随父母在本市已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其父母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本市(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本地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后法院在判决书中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伤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生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原告姚某应当获得残疾赔偿金,但其残疾赔偿金数额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存在较大争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或其它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以下简称:最高院复函)中明确指出,在人身损害及死亡赔偿案件中,伤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本案中,姚某的父母在本市已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姚某跟随父母在本地学习、生活一年以上,姚某与本市城镇居民的子女在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大体相同,因姚某是未成年人,其没有主要收入来源,是完全正常的,不能苛求;此时应当根据这些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其经常居住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