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地方公证处的主管单位是当地的司法局。根据《公证法》 第五条 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但是,当事人应该清楚,司法行政部门,只是具有鉴定检查的权力,不影响公证处独立行使权力,办理公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