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多长时间做出批复

2025-01-20 13: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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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批复。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回答2:

您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回答3:

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之后,应该处理合情,合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