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可以担任农村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根据2004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主任在从事非行政工作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担任农专社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国家工作人员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村主任可以当农村种植合作社的法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村主任是可以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的,村民有权决定是否加入他成立的合作社(只要有5户以上的农户加入,就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村委会是不能作为成员单位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同时,村主任发起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摆正与村委会的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谁领导谁的关系,财务要各自独立,各不牵扯。在合作社盈余较多的情况下,村委的支出可以在合作社报销(如果全体社员同意),但是合作社的支出是不能在村集体账目里报销的。
需要到当地工商局注册登记,到农业局备案,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