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公司把我逼上绝路……关于一些劳动法问题的咨询

2025-01-19 08: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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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结合实务操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您所遭遇的问题非常棘手。公房出售的问题现在比较少见。应该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还是通过企业福利来处理没有定论。一般的情况是由承租人获得所有的拆迁补偿。但是,该问题复杂,只能为您尽点心意了。

  首先,从公有住房的角度为您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在解除租赁协议的时候通常是采用: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
  因为这种矛盾产生纠纷的情况很多。在有的地区为了促使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减少对公房承租户安置的矛盾,在行政管理办法中作了如下规定: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中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因此还需要考虑您所在的城市。但是,公房因为具有其时代特殊性很难直接套用该《条例》。公房在设置初期是作为一种职工福利存在的。随着公有住房改革已经进行,多数公房已经由承租人购买。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公有住房进行规定。只有部分城市有相应的规章。一般来说,现在公有住房的处理上几乎都是由承租人获得所有的拆迁补偿,所有权人不在进行安置等。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这也是出于一种企业福利的态度。因此取决于企业的态度。

  其次,从租赁的方面为您分析。
  您租赁该公司的房子如果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企业的行为涉及到违约。您可以视租赁合同的相应条款如:违约金等要求赔偿。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就搬家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最后,为您分析企业考评的问题。
  企业因为您不搬家而通报批评不能作为要求仲裁的理由。因为该行为不能直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也就是说:该批评并没有直接造成您的经济损失。至于考核问题。通常国有企业都有相应的企业规章。需要使规章的具体内容判断。一般来讲,企业不会直接以“不搬家”为名目直接进行考核,会通过诸如“工作态度不好、工作积极性不好”等种种理由来表达。因此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可能性极小。

  公房的性质和国有企业的体制从根本上就束缚了您维权的道路。基本上企业无法告你,你也无法告企业。以上为您叙述的维权方式也仅仅是建立在您与企业站在对立面的考虑。因此该事件的处理还需要慎重。虽然是涉及到户口的问题,但也不要认为就是逼上了绝路,乐观点好。房子就算了,跟企业协商一下户口的问题为上策。抱歉,帮不上你。
  如果您能够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或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通过离线留言方式(我名字旁边的)留下您的网络联系方式我会尽快与您联系。

回答2:

1、房产如属单位分的福利,叫你搬迁应为你解决安置房;
2、不搬停水停电没有法律根据;
3、以此作为绩效考核违反劳动法;
4、如因此影响你的工资奖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3:

如果以此对你进行考核,影响你的工资和奖金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即使房子不是你的,住了20多年,让你搬迁,也应给你一些补偿!

回答4:

在老板的面前表现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