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附: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瓦特小时(Wh),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伏特(V),标称容量为760 mAh,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数量要求: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数量要求不得超过2个。
不可托运: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充电宝额定要求: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
使用要求: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充电宝(powerbank或power bank) :是指可以直接给移动设备充电且自身具有储电单元的装置。目前市场主要品类多功能性充电宝,基本都配置的标准的USB输出,基本能满足目前市场常见的移动设备手机、MP3、MP4、PDA、PSP、蓝牙耳机、数码相机等多种数码产品。
注意事项:
请勿将输出电压调整到高于设备电压,否则有可能引起设备损坏,请在使用前一定确认清楚;
请使用指定充电器;
禁止短路,分解和抛入火中;
不得擅自拆卸充电器和电池对其进行改造;
注意防潮防水;
闲置时请将本品放好,以免孩童当玩具玩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