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部门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省一级的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拓展资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5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部门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省一级的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机构设置:
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方案提出,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参考资料:新华网—(两会受权发布)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新华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主要内容是: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各级风景名胜区均制定规划,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划定其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等;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游览活动,宣传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拓展资料:
中国风景名胜:
中国的景观旅游资源相当丰富。这些风景名胜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以其主要景观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如下八种类型:
1、湖泊风景区(白洋淀、杭州西湖、武汉东湖,新疆天山天池、青海湖、丹江口水库)
2、山岳风景区(燕山、泰山、衡山、华山、阿里山)
3、森林风景区(西双版纳、湖南张家界、河南宝天曼、四川卧龙、湖北神农架)
4、山水风景区(桂林漓江、长江三峡、武夷九曲溪)
5、海滨风景区(海南天涯海角、厦门、大连)
6、休闲疗养避暑胜地(河北北戴河、江西庐山)
7、宗教寺庙名胜区(九华山、敦煌莫高窟、洛阳龙门、嵩山、武当山等)
8、革命纪念地(延安、涉县、西柏坡、遵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风景名胜介绍
一般是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局 ;
还有一些博物馆类型的是由文化部(下属的文物管理局)管理,如故宫博物馆;省级的就是文化厅的文物管理局;
还有一些地区是将文物局和旅游局合并,称为文物旅游局;
就具体的旅游产品而言,森林公园归国家林业局管,地质公园归国土资源部管,海洋公园归国家海洋局管,自然遗产归住建部管,文化遗产则归国家文物局管。
风景名胜区: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