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器的10年有效期,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
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一个有效期,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一般来说灭火剂的有效期为 1 到 2 年,通常灭火器在重新重装时,厂家都会贴上灭火剂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干粉灭火器在10年有效期内,每年都需要重新重装灭火剂。
扩展资料:
普通干粉灭火剂主要由活性灭火组分、疏水成分、惰性填料组成,疏水成分主要有硅油和疏水白炭黑,惰性填料种类繁多,主要起防振实、结块,改善干粉运动性能,催化干粉硅油聚合以及改善与泡沫灭火剂的共容等作用。
超细灭火粒子由于比表面积大,活性高,能在空气中悬浮数分钟,形成相对稳定的气溶胶,所以,不仅灭火效能很高,且使用方法也完全不同于一般传统干粉灭火剂,它类似卤代烷淹灭式灭火。
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当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参考资料:干粉灭火器-百度百科
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与维修期限可参考如下:
一、有限期
1、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2年;
2、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
3、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6年。
二、维修期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应送修;
2、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修。
10年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2.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3.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适应火灾和使用方法: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
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要部扫射,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当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各种灭火器有效期如下: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保质期不等于在之前还能用,一年一检是必须的,灭火器开过封就必须从新灌装。压力在绿的和黄的那里就能用,红色就没压力,有火也不能用,尽量保证一年一检,不定期检查,保证火灾时发挥作用。
扩展资料
灭火器的有效期和维护保养方式如下: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五年或再充装之前,应对器头、筒体和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再行充装好的储气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干粉储罐和二氧化碳钢瓶每隔三年需分别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3、空气机械泡沫灭火器每次更换灭火剂或出厂已满三年的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4、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五年或充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5、清水灭火器每次充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充装使用,二氧化碳钢瓶应每半年称重一次,如有泄漏,应重新充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灭火器
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7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