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讨论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没有实际意义。民事行为可分为合法与违法民事行为,前者即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与生效无须多言;后者主要表现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分别有相关法律作为判断其行为后果的依据,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反言之,所谓违法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其实质无非是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现行法的有关规定:有规定,则发生不利后果,无规定,该行为即毫无法律意义,遑论“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