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师的角度上说,小明违反了课堂纪律,应该受到惩罚,而老师也没有过分的惩罚小明,再说了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是来学习的,老师有权利管孩子(当然,不能太过分),所以说老师没有剥夺小明的上课权利。(说一下,本人是学生)
小明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小明又上课的权利,同时又要履行遵守课堂纪律的义务。所以,小明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