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又叫做”单身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开具。但未婚证明即将成为历史,根据2015年9月 15日民函【2015】26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式,供参考。
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本原件
3.原来离过婚的,应提供《离婚证》
4.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5.一张一寸照片
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男/女,__年__ 月__日出生,至今止(或__年__月__日离境之日止)未曾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__(签名)证明单位盖章:
未婚证明是在你户口所在的计生办开的,或者是在你户口所在的居委会开后,到所在的街道办盖章的,未婚证,就在在户口所在的民政局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