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二级伤残军人病故后领了职工的丧葬费后,还能领民政上的丧葬费吗?

2025-03-23 17:30:1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可以的!
依据国家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像你所述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待遇:
1、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要说明的在我国就是南京市的残疾军人因病故世的,可以享受公务员故世的待遇,发放40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别无他店。
3、
不管是建国后的内务部还是现在的民政部,一直是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的规定,只有四级(过去的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以上残疾军人故世、在家里供养的、其家属没有工作的,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有其遗属可以领取故世的战友的抚恤金至终老。三者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