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就就开千元,可以开9999,也可以开1000,不能开万位,好像也不能开百位吧,百元类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3〕620号)第五条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规定:“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即方便纳税人又防止发票流失的原则,凡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使用发票,一是对经营地点固定,发票使用量较大,可申请领购使用百元版剪贴发票,税务机关严格实行"限量发售"验旧售新制度, "用一验一、验一换一",要求在每月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验发票使用和开具金额情况,税务机关查验后,加盖查验戳记。二是对经营不正常,经营地点经常变动或零星使用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为保管开具,对上述两种情况开具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销售额时,按全额进行征税;其他情形的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
因此,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或者发售百元版发票,或者代为保管开具发票。
二、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月销售额为25000元,应缴纳税款750(25000*3%)元;如果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发票的填开方法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发票的填开方法
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