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
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
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
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
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
5、其他成本。
扩展资料: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5、存在充足的资源,以及完成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发费用
关于研发费用政府部门近期进行了调整,现在的加计扣除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6、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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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
(1)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又称研发人员)的年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和其他与受雇或受雇有关的费用。
(2) 直接投资于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及其他相关支出。
如:水、燃料(含气、电)使用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和一般试验手段的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购置费、试制产品试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修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3)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和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建筑物的折旧费,包括在改建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造、装潢和维修。
(4) 设计成本是指在新产品、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以及工艺设计、技术规范和运行特性的成本。
(5) 设备调试费用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的研发活动(如开发生产机具、模具、工具、更改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制定新方法和标准等)费用。
不包括为大规模批量生产和商业化生产准备常规工装和工业工程的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研究开发活动所需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取得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国内其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转化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归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企业)。
对外委托研发费用的金额,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鉴定过程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8) 其他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保险费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额的10%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