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被注销,办好的身份证还能用吗

2024-12-05 20:46:0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使用的:

1、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口本原件是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基础;

2、该户口被注销后,与该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原则上来说,是应由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收回的,没有收回,该身份证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回答2:

户口被注销,应按户政管理规定及时注销身份证,不能再凭应注销而没有注销的身份证办理其他业务。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是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具有法律效力。用身份证去办理“其它业务”,其目的就是要由持证人担负起完全的民事责任,承担起社会和法律的义务。

回答3:

户口注销后,身份证失去法律效力,身份证是不能再接着使用的。

一般来说,公民当兵入伍或因为公民死亡、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才可以进行户口注销。

公民入伍可以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死亡的凭死亡证明来注销户口。 

根据死亡原因由不同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因病死亡的属于正常死亡,由县一级医疗单位开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一式四联,分别是医院存根、火化证明、户口注销、死亡人员家属留存。

非正常死亡的有交通事故死亡,由交警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他杀死亡的和因其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开具死亡证明。公 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的,由失踪人员家属或单位、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失踪人员死亡,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后,才可以注销户口。

扩展资料

户口注销所需材料

1、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

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户口注销

回答4:

我想问一下,您的户口被注销了,身份证怎么办出来的?我有相同问题,急求解!谢谢!

回答5:

  应根据当事人注销户口的类型而定: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12条的规定,或者因双重户口而注销户口本的,对应的身份证是不能再使用的;
  2、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迁移户口)、11条的规定而注销原籍的常住户口的,该身份证只要还在有效期限内,并且保存完好的,就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