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改。派出所不予更改的,可以向其上级公安局反映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1、未成年人申请更改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为提出申请; 2、成年人申请更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