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对于强制拆迁应负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作出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您好,您的情况属于民事,若没有在您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强拆,则可能涉嫌违法拆迁。
强迁,是指房屋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事由与房屋拆迁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执行裁决决断,房屋拆迁人执行裁决强行拆迁被拆 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局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
强拆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1)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要件。
(2)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5)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
首先你所说的强拆肯定与法院无关,应该是开发商与拆迁公司的问题,可以到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去投诉,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曝光。强拆后可以先报警,公安机关如果不处理,则需要进行信访。
这里有一篇老师的文章,写的比较详尽,您参考一下
《万典评论》王卫洲律师:非法强拆是对人民的犯罪
作为一名律师,我并不是说强拆就是错误,但是强拆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相应的补偿安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在程序合法、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什么非要由行政机关来实施非法强拆?原因无非两种,那就是一些工作人员急功近利,急于推进拆迁速度,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一定时间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他们等不急;另一种大概是手续不全、程序不健全或补偿不到位等等原因,申请强制执行经不起人民法院的审查,于是出现了一些行政机关绕开人民法院自己来实施强拆,甚至一些人利用强拆已经形成的既定事实,绑架法律、迫使被征收人接受现实。
当一个人在面对强大的强拆部门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非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会不会采取自力救济?而这种限度能不能把握准确?会不会发生严重的后果?以暴制暴固然是不对的,可是暴力拆除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办﹝2011﹞8号)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行政强拆会不会触犯刑法,涉嫌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大损失是什么样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公民法人的房屋财产一般情况下均在30万以上,很明显非法强拆类案件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已经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而据目前所了解的是,非法行政强拆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内部处分都很少,正是这样的司法现状,一些拆迁工作人员敢于违法强拆,因为违法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即使强拆后的国家赔偿,也是政府掏钱,与个人没有什么关系,这正是非法强拆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所在。
不容否认,拆迁改造在客观上上改善了城市形象,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法治建设也是重中之重啊,法治建设与拆迁进度孰重孰轻?如果一味的为了追求速度而无底线的破坏法治,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