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是由有关会计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构成主要是按照制定主体和法的效力层次划分的。所谓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就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言,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则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等。也就是说,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任何一种法的效力。
根据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逻辑结构如下所述:
会计法律这一层次,由于有关会计的各项法律均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因此会计法律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全面性、稳定性和指导性等特点,其他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之相抵触。由于《会计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标准制定的基本法律,因而《会计法》是我国整个会计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其他会计法规的制定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我国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内容上多数是会计法律的具体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其他会计法规的制定与发布要受其制约,不得与之相抵触。
会计部门规章是负责全国会计、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制定的,其法律效力处于第三层次,由于该层次涉及的内容最多,法规数量所占比例最大,因而属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主体部分,对直接指导我国会计主体的实际会计核算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会计规章属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盼最后一个层次,只在本辖区内或本行业内指导会计工作,但也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