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必须强调“过程”。在这里,“过程”的涵义是:社会治理的动态性、发展性和延续性——社会治理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进行的,所以既不能靠制定一套“一刀切”的规章条例,试图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以不变应万变;同时也不能靠一场“运动式”的大轰大嗡,试图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而这两者,恰恰是以往“社会管理”的最显著的特点。
社会治理必须倡导“调和”。社会本身是一个有自组织能力的有机体,通常处于一个生机勃勃的过程中。所以,不能试图用某种强力乃至蛮力去“支配”社会。而是要让社会本身发挥其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乃至自我纠错、自我修复的功能。所以,社会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艺术”,在收放张弛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而以往的社会管理的缺陷,恰恰是过于迷信强制力量。
社会治理必须兼顾“多元”。社会是由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构成的,不同的阶层和群体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都是不一致的。因此,社会治理必须非常重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论多数少数,不论强势弱势,不论公立民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而以往的社会管理常常错把高高在上的施恩赐惠当成了最高境界,而且极具“社会排斥”的色彩。
社会治理必须注重“互动”。要引导全社会达成利益共识,尤其是针对长期目标的利益共识,就要建立一个适合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框架和社会机制。使多元主体都能够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然后在沟通交流、相互妥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在行动上,也应该是互动型的,上下配合,同心同德。而以往的社会管理常常是“一言堂”,急功近利,短视而只顾眼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