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不过要提供祥细数据附在原报关表货物的单上重新报关请求申请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