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刑之前的先期羁押可以相应的折抵刑期。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刑期可以从被关押开始计算。
法律规定:
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上前城检察院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
2018年04月23日《宁夏日报》报道:近日,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驻宁夏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王自明入监检察时,一名服刑人员的刑期引起了他的注意。经过查阅案卷,他发现法院在计算杨某某刑期时,并未将杨某某判决执行以前被行政拘留的时间计入在内,属于刑期计算错误。
经查,2017年7月29日,杨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一个月后的同一天,杨某某再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当年9月7日,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杨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驻狱检察官认为,法院在杨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没有将2017年7月29日和2017年8月29日两次行政拘留的19天予以折抵,刑期计算明显有误。上前城检察院依法向案件审理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采纳上前城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将先行行政拘留羁押日期予以折抵,并将补正裁定及时送达了上前城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前城检察院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
刑事拘留和羁押期,是计算在刑期内的
法律有明确规定
若最终宣判无罪,其羁押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服刑日从移送执行之日开始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一天(如果被判处管制,羁押一天折抵两天)。
但是如果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满之后因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之日自二年考验期满之后开始计算。
从判决之日算,但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
从羁押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