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认定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则判决撤销违法部分,维持正确部分。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间履行法定职责。这主要是指: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如某个体户要开一家副食品店,现条件具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这类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应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发给该个体户营业执照。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公安机关接到被拐骗儿童的家长的报告后,明确表示拒绝,或者迟迟没有采取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立即在一定时间内履行。
.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过错极不相称,畸轻或畸重。如甲、乙、丙进行输赢额不超过1元的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种处罚就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