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这样读法实在是一种遗憾——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而且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每个信用证的相关规定是不同的。所以,要吃透信用证的相关规定的实质,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灵活运用。否则只把概念背得烂熟,而没有理解起含义和实质,结果是到用时还是束手无策——不知如何运用,岂不是白读了?
信用证的所谓到期日一般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交单期可以由两种情况:一是信用证规定了具体的交单期,比如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装运日(提单日)后XX天,即表示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提单日)后XX天内必须提交单据,否则就构成交单不符;二是信用证没有具体的规定交单期,但是,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开证行)不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换句话说,就是受益人在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限时,受益人必须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且不能够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如果提单日距信用证的有效期不足21天时,那么,受益人就不能够到提单日21天时交单。比如:提单日是3月1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3月28日,如果受益人在3月28日之后(29日、30日、31日)交单,虽然在提单日后21天之内,但是,却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因此,29日、30日或31日交单都属于过期交单,是严重的不符点,开证行将会拒付货款。(注:以上提及的提单日必须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限之内,否则,迟于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本身就是严重不符点,所以,也就讨论后面问题的意义。)
据此所得结论是:信用证如果规定了具体的交单期,那么,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那么,受益人也不得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换句话说,如果提单日距信用证的有效期不足21天,那么,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而不能机械地死扣可以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这个概念。
至于题设:LC开证日期是March 1st, 2014,LC到期日是March 16th, 2014,那么,作为信用证开证行,是否可以开具这样的信用证?具体的说,这种信用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这样开的——请问,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不到几天的时间内能够保证订到舱位吗?信用证是有最迟装运期的,请问3月1日开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是哪一天?从最迟装运期到信用证的有效期还剩几天?这么仓促,受益人能够保证完成订舱和装运吗?提这样的问题可以说是没有一点实践经验!
当然,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那就是货物实际已经装船,但是,相关的单据内容已经固定,这种情况必须是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与受益人已经协调过,即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必须符合已经装船的单据内容,并有接受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单据这样的条款,否则,会造成受益人交单不符而被开证拒付的风险——这是实践中少见的情况,对于没有实际经验的人来说,多说恐怕也不能够理解,所以不再赘述。
看来你对于信用证的知识很杂乱,要想了解信用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规则,除了学习必要的权威文件之外,还必须依靠长期的实际操作,只有当你实际使用操作过50份以上的信用证时,你才有可能真正入门。
对于有效期和交单期的问题,一般的信用证均会规定,单据必须在交单期之内提交议付,同时还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提交,二者都必须满足,而有效期是至高无上的,信用证的其他时效都必须服从有效期。所以绝对不可能出现你所担心的,在有效期之外交单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在信用证业务中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