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归区县级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2、法律依据:1)《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律师法》(2012修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