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院的是: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法律做出立法解释。
最高院可以对法律做出司法解释。
《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应用解释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1954、1978、1982年宪法和2000年立法法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最高立法机关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完整的、当然的立法解释。
除此之外,还并存由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组成的“具体应用解释”;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肯定这种制度,但也没有明令废止支撑这种制度的有关法律文件,如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具体应用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其中,由“两高”对于在审判、检察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行使司法解释职能。因此,立法与司法乃至与之相适应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无论在字面还是法理依据上均是很明显的。不时出现的高级传媒的失误,从另一个方面实证了普法工作的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
行政解释 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含义、适用、具体执行等所作的说明。它包括行政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称为执行解释;还包括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含义和适用所作的解释,称为制定解释。
法律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