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方面统计,从80年代以来,我国离婚率直线上升。1980年我国结婚716.7万对,离婚为34. 1万对,离婚率0.7%。至1995年,结婚为929.7万对,离婚则达到105.5万对,离婚率为1.8%。15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3倍。1997年,全国离、结婚比率为13:100左右,而1980年这一比例仅为4.75%。 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数量来看,1990年是81万多件,1991年是86万多件,1994年上升到103万多件,1997年达124万多件,1998年略有下降。另外,还有多数人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认为,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离婚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次报告中提到过的:一是广大妇女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二是少数的暴发户喜新厌旧,或喜新不厌旧,利用金钱玩弄异性,这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所以,离婚率上升不能单纯地说是好事或坏事,应该具体分析。总体来说,社会进步了,人们的自由度更大了,更愿意追求幸福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1979年,我国的离婚率仅为3%,而现在是13%左右,从纵向看,我国离婚率上升比较快,但从全世界范围内看,我国尚属低离婚率的国家之一,所以说中国是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的国家。 杨大文教授认为,近十多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除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外,最主要的是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只要婚姻还有一线希望,就应该尽力挽救。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婚问题会有逐步完善的解决途径。 “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应作为认定离婚的标准 对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学界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即将现行婚姻法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 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并辅之以列举性事由,从而解决现行婚姻法离婚标准难以掌握,司法实践中判案结果宽严不一的问题。 将“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概括为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相比,婚姻关系的范围比夫妻感情宽,更直观和更符合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对稳定婚姻生活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吴晓芳认为,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条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有些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容,比如“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破裂”不能涵盖离婚的各个方面,而“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更客观、更科学,一方面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概括离婚理由,另一方面列举一些情形,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好操作。 巫昌祯教授认为,现行婚姻法认定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太笼统,不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