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产地产有两种计量模式:
一、以“成本模式”计量:
1、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3000
累计摊销 900
贷:无形资产 3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900
2、中间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出售: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贷:投资性房产地产-土地使用权
二、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1、借: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成本) (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累计摊销 9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000
如果差额在借方: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如果差额在贷方: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中间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做相反分录)
3、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产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或贷记)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或做相反分录。
或: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其他业务收入
补充:
你补充的理解是正确的,累计折旧(摊销),顾名思义是个“累计数”,包括原先已提取的900万和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又增加提取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