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度的案例请教

2025-01-21 04: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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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算是过失杀人,因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主体必须是正在遭受身体侵害的受害人,如果王某受到生命威胁,奋起反抗将李某杀死,则可以判为正当防卫,而王某之妻并没有受到生命威胁,不能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能说她想阻止犯罪人犯罪而实施的行为致使他死亡,主观上没有想杀死他,算是过失杀人吧。

回答2:

通常的抢劫罪行为是侵害财物和侵害(威胁)人身同时存在。这个“同时”暂且用大家所熟悉的英语动词正在进行时表示,即“v+ing”。在此案中,两个被侵害的客体在v+ing是清楚分离的。罪犯在开始抢劫时,两个客体同时遭到侵害,被害人理所当然具有无限正当防卫权。在罪犯劫得财物逃离,但是未消失在被害人王某妻子的“视野范围内”,这个v+ing没有停止。不足的是,侵害财产权的客体行为没有停止,但是侵害王某妻子人身权利客体的行为已经停止。在罪犯已经逃窜,被害人驱动机动车追赶时,原先的暴力威胁已经消失,人身权不再受威胁,这个v+ing已经停止,且在人身安全对比状态中,王某妻子明显处于上风地位。此阶段拥有的正当防卫权,不再是“无限”而是有限的。作为有驾驶经验的王某妻子应该知道驾车追撞别人极有可能重伤或死人。这样来考虑,防卫就过当了。

回答3:

防卫过当!因为李某主观不是去杀人,只是抢劫,李某抢到保险箱就跑了,没有要杀人的意识,所以王某妻子属于防卫过当!

回答4:

是正当防卫,他用的是刑法二十条三款的规定,是在人身受到侵犯的就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