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应该怎么写
第一次无罪的原因:共同故意犯罪,仅就双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乙第一次犯罪时,双方仅有绑架的共同,但由于甲仅15岁,根据刑法第17条,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投毒、贩毒、放火、爆炸这八种犯罪承担责任,故其不对绑架承担刑事责任。乙未与甲商量便杀害人质,超出了甲的故意,故甲不承担责任。
第二次有罪。具体来说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双方有共同的杀人故意。甲虽15岁,根据刑法17条,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国家相关司法解释指出,14-16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17条罪的,并非指罪名,而指实际行为。如在犯抢劫中杀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定抢劫罪,杀人是加重情节,但如果是14-16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时,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