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是针对企业中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这部分员工约定保密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一是在他们在职期间保守秘密,二是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范围、区域、时间内进行不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这部分人在竞业限制期间,需要对他们按月进行经济补偿。
由于秘密价值不同,保密程度和补偿标准也就不同,具体事项应当因人因事单独约定。
商业秘密是指是指外界人员所不知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是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这种秘密性不是指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指不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它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为一定的占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一定限度内的人可以有几种情况1、负责实施工作的雇员、员工。占有商业秘密不是目的,终极目的通过商业秘密来获取经济利益,将商业秘密转化成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产品,这个转化的过程需要一定的人来完成。因此完成工作的雇员、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知悉商业秘密,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构成,当然这些人包括过去或现在与商业秘密所有人产生过雇佣或者劳动关系的人。2、按照技术合同、协作协议等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约定被许可人保守秘密;3、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行为的性质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学术研讨会、法院审理等情况下知悉商业秘密的人;
二是价值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一般来说这种价值性是指经济上的,而不是精神上或政治上的,能够给持有者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三是保密措施,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种合理性,是指持有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对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是有效的适当的。可以采用如下形式:1、告知存在商业秘密;2、进行保密教育;3、保密资料、文件、磁盘、软件等信息载体的特殊保管;4、控制工作场所的进出;5、秘密材料的管理,禁止随意堆放;6、制定保密规则;7、签订保密协议。
深圳商业秘密侵权调查律师:脑酷商业秘密网
深圳商业秘密侵权调查律师的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ID。
你是员工还是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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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是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这种秘密性不是指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指不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它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为一定的占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一定限度内的人可以有几种情况1、负责实施工作的雇员、员工。占有商业秘密不是目的,终极目的通过商业秘密来获取经济利益,将商业秘密转化成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产品,这个转化的过程需要一定的人来完成。因此完成工作的雇员、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知悉商业秘密,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构成,当然这些人包括过去或现在与商业秘密所有人产生过雇佣或者劳动关系的人。2、按照技术合同、协作协议等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约定被许可人保守秘密;3、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行为的性质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学术研讨会、法院审理等情况下知悉商业秘密的人;
二是价值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一般来说这种价值性是指经济上的,而不是精神上或政治上的,能够给持有者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三是保密措施,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种合理性,是指持有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对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是有效的适当的。可以采用如下形式:1、告知存在商业秘密;2、进行保密教育;3、保密资料、文件、磁盘、软件等信息载体的特殊保管;4、控制工作场所的进出;5、秘密材料的管理,禁止随意堆放;6、制定保密规则;7、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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