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三民主义: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民主义作出了新的解释:在民族主义中突出了反帝的内容,强调对外实行中华民族的独立,同时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在民权主义中强调了民主权利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应为“少数人所得而私”;把民生主义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
2.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关于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
3.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个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不受侵犯。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和土地分配方法:坚定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至此,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了可以付诸实施的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和路线。
4.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为适当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实行的土地政策。一方面地主要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以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实行这个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一边。
5.《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其基本内容是要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各种适当方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绝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不可将农村中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方法,运用于城市中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斗争。这就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过渡。这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重要改变。
6.《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个大纲指引着在封建制度压迫下的亿万农民群众,将自己的力量汇入民主革命的洪流。
7. 1950年至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进行土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这次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改中对待富农的政策,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8.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共中央在195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概括提出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几种过渡性经济组织形式。第一是互助组,这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第二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采取这种逐步过渡的办法,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创造。由此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点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9.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保障基层干部和农民因时因地制宜的自主权,发挥其主动性。在中共中央的支持和推动下,以包产到户、包干到广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广开来。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因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土地革命时期 打土豪,分田地。其他的跟楼上差不多。
1.三民主义时期:平均地权,核定地价,涨价归公。
2.新中国建国后:分土地。
3.土地改革:收归国有,公有化,集体化程度大大提高。
4.人名公社化运动:公有程度大大提高。
5.改革开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有化程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