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保管档案100年。
1、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增加100年,并为规范电子文档管理留有接口。
2、《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如果当事人不与人力资源市场签订协议,则人才市场只提供单纯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两年的服务,其他服务一律不提供。
3、 对于人事代理费的收取,也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类。对于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即认定为已就业,则收取12元/月的代理费,一次性年付144元。对于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或者已不在原单位工作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则收取10元/月的代理费,一次性年付120元。
扩展资料:
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可小看和忽视。一个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离不开与社会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打交道,建立起个人档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单位或企业了解一个人的重要手段。
没有档案的人当然就不便于单位或企业了解你,对个人是肯定不利的。存放和保管好当然是一个重要环节。至于怎样保管、在哪里保管?一般应在县(市)团级及以上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等;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口一般应有乡镇户籍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单位另有规定,一般应在他的所属上级行管单位。对于大量的流动人口则另有规定。
人力资源的广义定义为一个社会具有智力劳动能力和体力劳动能力的人的总和,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而狭义的定义为组织所拥有的用以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人力。
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资源或劳动力,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和。经济学把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投入于生产活动中的一切要素通称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等,其中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是第一资源。
人力资源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人力资源的最基本方面,包括体力和智力,从现实应用的状态,包括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四个方面。人力资源与其他资源一样也具有特质性、可用性、有限性。
基本方面包括体力和智力。如果从现实的应用形态来看,则包括体质、智力、知识和技能四个方面。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不是泛指一切具有一定的脑力和体力的人,而是指能独立参加社会劳动、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所以,人力资源既包括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也包括劳动年龄外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本质是追求公平,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目标是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同时必须以立法或法律为依据。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为标志,经历了发展、成熟、完善、改革等不同时期,各国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和人口环境等因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档案 百度百科-人力资源 百度百科-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保管档案的期限需要视情况而定,过了期限需要自己承担,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不收费。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如果当事人不与人力资源市场签订协议,则人才市场只提供单纯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两年的服务,其他服务一律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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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参考资料: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百度百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保管档案100年。
1、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增加100年,并为规范电子文档管理留有接口。
2、《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如果当事人不与人力资源市场签订协议,则人才市场只提供单纯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两年的服务,其他服务一律不提供。
3、 对于人事代理费的收取,也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类。对于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即认定为已就业,则收取12元/月的代理费,一次性年付144元。对于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或者已不在原单位工作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则收取10元/月的代理费,一次性年付120元。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不收费。
社保档案保管查询不收费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不会向参保对象个人收取费用。同时在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时也不收费。
将向电子档案过渡
该负责人还表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是必然的发展方向。《规定》提出: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给以后规范电子文档管理留有接口,也为以后发展电子档案奠定了基础。
一般会一直保管,如果你要提档案,就需要缴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