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IPO历史上,2006年工商银行IPO中曾设置过这项机制。但工行上市时由于当时市场较好,最终发行时并未启动“绿鞋”。2010年农行IPO首次真正使用绿鞋机制。
“绿鞋机制”又称“绿鞋期权”简举,学名叫“超额配售选择权”。最早由美国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196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发行人赋予主承销商的一种权利。获此权利的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认购状况,在股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30天),相机要求发行人额外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通常数额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5%),或者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也可两者兼而有之。
绿鞋机制主要在股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
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第48 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 概念界定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
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本次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
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主承销商在不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平衡市场对该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稳
定市价的作用;
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即可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
于首次公开发行。
(2) 实施
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
计入作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发行人应当披露可能增发的股票部分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主承销商应当向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正比公司建立完整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 实施方案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予以披露。
(3) 行权
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没顷对参与本次发行拦察碧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
系的机构投资者作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行权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
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行权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
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
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包销数额的15%;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
工行、农行、光大银行、友邦保险、中国人保其它我还真找不到了
关于适用情况,我去网上搜的,希望能帮到你!
以下是转文
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A股市场的应用研究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1-09-05 08:59:00 ] 作者:王石蕾 编辑:studa110711
[摘 要]本文先介绍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在被我国引入以来的应用情况,然后通过对比在我国A股发行时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一段时间的波动幅度,检验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的应用效果,为我国在新股发行时广泛推行超额配售选择权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超额配售选择权;新股发行;波动幅度
1 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应用情况的介绍
超额配售选择权(也叫绿鞋期权),这种首次由美国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在1963年新股上市时使用的股票发行的配套方式,由于既有利于股票发行人筹得更多的资金,也有利于股票承销人降低承销风险,同时还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逐步发展成为了西方资本市场上发行新股和股票增发的标准发行做法。中国的香港股票市场,亦于1994年引入超额配售选择权,此后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推广。
反观我国的股票市场,在B股市场上,早在1995年粤电力就已经在IPO中使用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而且随后证监会也于1996年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次在法律上规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用。从1996年至2000年10月17日最后一支新发的雷伊B股,有超过50%的B股上市公司在IPO时,使用了超额配售选择权。B股停发后,证监会又于2001年9月颁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开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A股发行中的试点工作。可是反观B股市场的成功推广,A股的市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使用十分谨慎。2001—2006年的5年间,竟然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新股首发时采用这种在国际上通用的新股发行配套措施。
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其中第48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从而更加明确了我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时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公司最低发行股数的下限。
2006年10月19日,工商银行在A股与H股同时上市,面对130亿股的发行量,工商银行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选择了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来为工商银行的成功发行保驾护航。由此也为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A股发行市场上的应用,拉开了大幕。
而2010年,更是从《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颁布以来,超额配售选择权被开始使用次数最多的一年。先是2010年的7月6日,农行在A股与H股同时上市时,采用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助其成功上市,紧随其后光大银行于8月4日申购上市,同样也采用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新股发行方式。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A股应用的效果分析
本文以工行、农行和光大银行为例,对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A股发行市场上的应用效果进行检验,以验证超额配售选择权这个外来的和尚是否可以念好我国新股发行的经。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最主要作用之一在于稳定股票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本文将通过对比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新股的三家银行和其他银行业股票以及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股票上市初期的波动幅度,来检验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市场上同样发挥稳定新股上市后二级市场价格的功能。
本文采用新股发行上市一个月内的股价波动幅度来代表股价的稳定程度。波幅指股票上市首月期间,股价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的绝对值相对发行价的波动幅度。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行握李权上市的三家银行和银行同业股票波幅及与2006年5月20日[ZW(]我国在2006年取消了市值配售的新股发行方式,代之以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为了在相同的制度背景下进行比较,故本文所用股票数据均为2006年之后发行的新股数据。之后上市的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股票的波幅对比结果见表1和表2。
从表1中可以看出,工商档迟银行的波动幅度是三家银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上市的银行中最高的一家为22.1%,与同期上市的其他皮拿银行相比较,仅高于中国银行上市首月的波幅,但是低于同期上市的其他银行的波幅平均值。而综合考虑三家采用超频配售选择权的银行股价的平均波幅,更是明显低于其他银行股价的平均波幅。
通过锐思数据库查询,2006年5月20日之后上市且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公司共有45家。经手工收集这45家上市公司初始上市后一个月内的股价出现最高价当天的收盘价和股价出现最低价时的当天收盘价。运用SPSS,见表2,可知,2006年IPO重启后,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波动幅度,平均为44.75%,中位数位35.78%,无论是平均值还是中位数,都远远高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为其新股上市配套方式的三家银行的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平均波动幅度12.9%。
由表3可知,T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为0,且置信区间均落在正数的一端,显然要拒绝原假设。也就是,没有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新股的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平均波幅,远远大于12.9%。
3 结 论
通过对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作为其新股发行配套方式的三家银行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股价波动幅度分别与其他银行股上市后一个月内的股票波动幅度,以及IPO重启后发行市值在4亿股以上的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股票波动幅度进行对比,我们发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在上市过程中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确实起到了稳定股价降低、降低股价在上市后一段时间波动幅度的作用。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成功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例子也说明,在我国新股发行市场上,超额配售选择权一样发挥着其一段时间内稳定股价、避免股价大幅波动的作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具有实际应用推广的意义。